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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

发布时间:2010-11-25

 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  一、适应主体:本单位所有党员领导干部。 

  二、报告的主要内容: 

  1、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 

  2、本人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 

  3、本人因私出国(境)情况 

  4、子女与外国人、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 

  5、配偶、子女出国(境)定居及有关情况 

  6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(指同财产共居的子女,下同)私人在国(境)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 

  7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、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 

  8、配偶、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 

  9、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 

  三、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